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析如何对待未成年人作证
作者姓名:肖建英
作者单位: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做证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年幼并不等于未成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未成年人作证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证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致。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  证人  证言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