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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对待未成年人作证
作者姓名:
肖建英
作者单位: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做证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年幼并不等于未成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未成年人作证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证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致。
关 键 词:
未成年人
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
证人
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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