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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浅谈不予执行裁定错误适用的立法疏漏
作者姓名:
徐捷
作者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摘 要: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人员有时会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即申请执行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案件已经受理,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该案存在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不合格、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等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因素。通常情况下,执行人员都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11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该案裁定不予执行。对于这一惯常作法,笔者提出质疑。
关 键 词:
不予执行
裁定
适用
疏漏
立法
执行人员
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
工作实践
执行法院
执行过程
法定期限
调解书
判决
受理
案件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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