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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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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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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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贿赂犯罪不断出现,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惩治新型贿赂犯罪问题提供了指南。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大学法学院与本刊共同举办的"新类型受贿案件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与会代表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意见》进行了深入探讨,这里摘要刊发部分与会人员的发言,以期有利于准确、有效惩治新型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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