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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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建良.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拟制[J].电子知识产权,2014(6):5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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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建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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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山东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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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课题“公司归入权之理论基础与立法规制(12YJA820073)”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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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客体是对其物质载体中人类精神的法律拟制,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要点是区分知识产权权利本体及其客体、知识产权客体及其物质载体。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本体无形说还是知识产权客体无形说,实质都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与其物质载体可分离。传统财产所有权权利与客体相混淆、客体与有体物相一致和财产权是支配权、使用权的先见性思维是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障碍。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需经过两次法律拟制的环节:首先,在有体的物质载体上拟制知识产权客体;其次,在拟制的知识产权客体上拟制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是垄断权/禁止权/专有权而不是支配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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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 法律拟制 知识产权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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