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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拟制
引用本文:赵建良.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拟制[J].电子知识产权,2014(6):54-61.
作者姓名:赵建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山东财经大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课题“公司归入权之理论基础与立法规制(12YJA82007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知识产权客体是对其物质载体中人类精神的法律拟制,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要点是区分知识产权权利本体及其客体、知识产权客体及其物质载体。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本体无形说还是知识产权客体无形说,实质都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与其物质载体可分离。传统财产所有权权利与客体相混淆、客体与有体物相一致和财产权是支配权、使用权的先见性思维是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障碍。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需经过两次法律拟制的环节:首先,在有体的物质载体上拟制知识产权客体;其次,在拟制的知识产权客体上拟制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是垄断权/禁止权/专有权而不是支配权/使用权。

关 键 词:物权  法律拟制  知识产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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