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名称商标侵权行为与正当使用的司法认定 以“小悦城”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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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志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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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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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楼盘名称具有商业标识和地理名称的双重含义。当房地产开发者使用的楼盘名称足以标示房地产项目的来源时,该楼盘名称即构成商标标识,如果该标识与他人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当注册商标被作为楼盘名称时,其除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外,还具有了表明地理位置的功能和含义,同行业经营者为介绍、指示附近楼盘地理位置而使用楼盘名称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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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楼盘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 正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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