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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忠实协议”可以公证吗?
作者姓名:谢京杰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
摘    要:案例 2008年,公证员接到一件特殊的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公证员给予办理夫妻忠实协议公证.经了解,原来当事人双方是刚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男的叫吴子明(本文所涉及的人名皆为化名),年届不惑,原是广州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深圳创业.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贾一欣(女方)相识.双方经过短暂接触,就决定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慎重起见,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关 键 词: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双方当事人  夫妻忠实义务  法律  公证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司法解释  婚外情  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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