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疏忽大意业务过失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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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仁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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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2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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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认定的前提: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的标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是衡量是否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基本前提。应当预见中包含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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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务过失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 认识能力 行为人 危害结果 基本前提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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