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探讨 |
| |
作者姓名: | 冯惠敏 |
| |
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
|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问题研究》(12BFX051)、2012年度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HB12FX034)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在《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338条进行修改之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除了国家关于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外,还包括国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环境权。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997年《刑法》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结果犯,这不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也不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应当增加关于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规定。
|
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犯罪客体 主观罪过 危险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