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受贿犯罪提高立案数额标准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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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永梅.对贪污、受贿犯罪提高立案数额标准不可取[J].中国检察官,2002(5):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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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永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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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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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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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案数 数额标准 贪污数额 受贿犯罪 拘役 受贿罪 有期徒刑 规定 内部 经济发达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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