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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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晋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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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03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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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个体运输户刘某与甲运输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以甲运输公司名义承担为某煤气化公司运输焦炭的工作(甲公司与煤气化公司之间订立有书面运输合同)。2009年1月至7月期间,刘某多次利用从某煤气化公司给某国有炼铁厂运送焦炭之机,雇佣李某、张某等14人将部分焦炭卸至事先租用的院内,并用事前准备的焦粉掺入剩余焦炭中补足份量,以假充真交付给炼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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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运输公司 行为 2009年 煤气化 口头协议 个体运输 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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