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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
引用本文:李军梅.浅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2(10):37-38.
作者姓名:李军梅
作者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西宁,810000
摘    要: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后导致原告撤诉的案件比率却很高。显然,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发展需要,也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但是依照我国法治的现状,规定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又会存在许多的弊端,本文拟通过对诉讼协调和解理论的分析,提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和解制度的拙见。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诉讼调解  诉讼协调和解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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