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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作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第一顺位起诉主体
作者姓名:张珩
作者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和市场化.与此同时,由于监管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未能及时适应经济生活的变革,各类主体以不同方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大多数流失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责任人没有为其行为负责,国家遭受的巨大损失未能追回.预防、惩治侵吞国有资产必须依靠公益诉讼制度,本文首先论证了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充当第一顺位起诉主体的必要性,其后针对检察机关参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方式和制度设计进行探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 键 词:国有资产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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