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部制约机制,完善免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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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连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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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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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已被证明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行为,但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宣告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特有的一种检察手段和检察权力。然而现行免诉制度的某些环节上存在的一定缺陷使得检察机关在使用中对免诉标准难以掌握。因此我们应花大气力去改革和完善免诉制度,使我国的免诉制度日趋成熟和完美。如何改革完善免诉制度?我们认为:引进外部制约机制,允许被告人委托律师参与免诉案件诉讼,是检察机关改革、完善免诉制度的一条切实可行的新途径。本文结合我们对律师介入免诉案件诉讼的尝试和做法,谈点肤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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