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异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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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祥义 王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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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102600 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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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标准》)第4条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同时应当采取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该条规定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这标志着条件逮捕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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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附条件逮捕 逮捕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工作 犯罪嫌疑人 异化 侦查羁押期限 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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