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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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巍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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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1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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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加以补充:“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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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制度研究 刑事污点 未成年人 公开 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 《刑法》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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