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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任巍巍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101300
摘    要:《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加以补充:“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关 键 词:制度研究  刑事污点  未成年人  公开  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  《刑法》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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