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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理原因放弃犯罪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王明建.因生理原因放弃犯罪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22):77-77.
作者姓名:王明建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341600
摘    要:【案情]2011年5月9日,肖某趁其妻外出走亲戚,骗得租住在自家四楼的李某(女)打开房门,用暴力制服李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把李某压在床上强行脱掉李某的裤子时,因其自身紧张而出现生理原因(生殖器一时疲软)而未能插入。后肖某与李某聊天二十分钟后就主动离开。据了解,肖某平时性欲非常强。

关 键 词:生理原因  行为定性  犯罪  放弃  性关系  生殖器  案情  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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