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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引用本文:冯少辉,王丽丽,吴青禾.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1(19):62-63.
作者姓名:冯少辉  王丽丽  吴青禾
作者单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
摘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59条的规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但侦查机关在撤销或者变更时,却缺乏程序性控制和应有的监督、制约.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和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容易造成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关 键 词: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  监督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应当  侦查机关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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