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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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少辉,王丽丽,吴青禾.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1(19):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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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少辉 王丽丽 吴青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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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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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59条的规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但侦查机关在撤销或者变更时,却缺乏程序性控制和应有的监督、制约.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和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容易造成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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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 监督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应当 侦查机关 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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