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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被告人——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定性争议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胡胜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7年11月1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某家及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内查获麻古、冰毒等毒品。经鉴定,其中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1.1克、乙基苯丙胺类毒品54.4克、氯胺酮类毒品1克。沈某某对其持有上述毒品的事实均予承认,但对毒品的来源则始终供称:毒贩吴某某被抓后,吴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对沈某某讲吴某某还有部分毒品未被发现,想将这部分毒品暂时交给沈某某保管,沈某某遂开车到王某某约定的地点拿取上述毒品。因王某某未能到案,沈某某所述毒品来源无法核实。

关 键 词:毒品案件  被告人  非法持有  事实存疑  苯丙胺类毒品  利益  奥迪轿车  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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