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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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第三条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一)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二)用于直接销售的;(三)用于研究、教学参考的;(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第四条文化部依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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