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协助、辅导发行人进行注册申请工作,并实际负责制备招股说明书等注册申请文件,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负有核查验证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并未将保荐人的过错限定于未能勤勉尽责,因而保荐人的过错类型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保荐人故意参与实施虚假陈述属于违反忠实义务,而过失导致虚假陈述则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监管规则和司法解释根据信息披露内容有无专业意见支持区分设置勤勉尽责标准的做法,建立在保荐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负有全面注意义务的基础之上。保荐人一旦被认定未能勤勉尽责从而具有过错,即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过错程度不会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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