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三审终审制度代替两审终审制度的必然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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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炳煊,张硕.评析三审终审制度代替两审终审制度的必然趋势[J].当代法学,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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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炳煊 张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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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延边大学法学院,延边大学法学院 讲师 133002,讲师 13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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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之一。其体现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对程序公正性的保障。根据这种理念,我国设立了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两审终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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