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制适用的具体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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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靳玉梅,周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制适用的具体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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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靳玉梅 周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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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天津市北展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2.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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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大有扩张使用的趋势。该罪具有构成要件模糊,行为特征不明确的缺陷。实务中须严格从侵害法益的公共性、行为手段的相当性、危险结果的具体性三个主要维度限制该罪使用。在适用该罪时,裁判者要心怀个人权利至上理念,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引下,全面研判案情,合理使用该罪,实现罪行与刑罚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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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犯 口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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