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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领域群体性事件法治化源头治理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刘旭.社会领域群体性事件法治化源头治理机制研究[J].党政干部论坛,2014(5):46-48.
作者姓名:刘旭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正国家与社会二元的理论建构起源于近代。"社会"最初被视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状态。在马克思那里,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的体系,整个社会就从逻辑上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1]。由此引申开去,社会领域显化为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社会领域  法治化  源头治理  政治国家  利益关系  市民社会  治理机制  利益分化  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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