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领域群体性事件法治化源头治理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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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旭.社会领域群体性事件法治化源头治理机制研究[J].党政干部论坛,2014(5):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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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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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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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国家与社会二元的理论建构起源于近代。"社会"最初被视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状态。在马克思那里,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的体系,整个社会就从逻辑上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1]。由此引申开去,社会领域显化为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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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群体性事件 社会领域 法治化 源头治理 政治国家 利益关系 市民社会 治理机制 利益分化 相对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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