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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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小梅,杨治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J].今日新疆,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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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小梅 杨治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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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而这又必须从尊重一切劳动做起。十六大首次把尊重劳动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相并列而且将其置于首位,并且特别强调“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首先是生产性劳动。凡是生产和提供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劳动,无论其产品和劳务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都应该是生产性劳动。有益劳动首先应该是生产性劳动,其范围包括国民经济统计中第一、二产业的劳动和第三产业劳动;同时,有益劳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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