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驻军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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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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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津部队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和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等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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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随军配偶 社会保险关系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经办机构 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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