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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直属机构的决议
摘    要: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销国务院法制局,其业务改由国务院秘书厅管理;撤销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撤销中央机要交通局;撤销国务院专家局,其业务改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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