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合同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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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昌东.电信合同初论[J].当代法学,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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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昌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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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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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我国电信业所实行的高度垄断经营和严格政府管制的经营模式,不仅导致了电信业服务水平的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电信企业凭借垄断地位,排除其过错责任,损害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相对人利益的“权力”。《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第415条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业务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致使电报失效的,邮电部门应担负业务上的责任,按规定退还全部报费,所有由于稽延或错误而引起的其他损失,邮电部门不负赔偿责任”。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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