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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宜经原批捕机关批准
引用本文:龚阳松.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宜经原批捕机关批准[J].中国检察官,2001(2).
作者姓名:龚阳松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出现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我国《刑诉法》第73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变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行为仅有以上限制性规定,还有些不足,该行为宜由原批捕机关进行审查,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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