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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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汉钦.“混合所有制”质疑[J].理论学刊,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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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汉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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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有些新闻媒体在报道淄博市的华光陶瓷集团公司时,都提到了企业集团构建“混合所有制”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是个很糊涂的概念,使用这一概念值得商榷。 集团公司一般采取股份制的资产组织形式,拥有若干股东。这些股东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法人中有国有的、集体的、外国公司的、私营企业的,等等。问题是,这种企业形成后,就不保留入股的法人的所有制属性了。 以《大众日报》1995年5月31日第二版《实现第二次跳跃》一文中所提供的例子分析:周村区彭阳乡与台湾合资兴办了一家陶瓷厂,因台商资金不到位,建好的厂房闲置了一年。经协商,这个厂将838万元的投入折合成524万股份并入华光集团,当年即正式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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