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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科研经费刑法规制的经济分析
摘 要:
在科研合同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滥取、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是科研人员规避制度过度干预的举措,因此,对科研合同缔结后滥取、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不应进行刑法评价。对严重滥用科研经费行为进行犯罪化的条件必须是以诈骗科研经费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且不实质性履行。有效规制滥用科研经费行为的路径是强化主体自律和科研共同体监督,以平常人预设为基础全面进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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