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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突破与完善——以《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重心
摘    要:行政审判体制虽建基于民事审判之上,但其本质构造和诉讼目的等多个方面都与民事诉讼存在着本质区别。行政诉讼制度实施30多年来,从早期模仿参照开始向自我独立反省跨越。当前跨区域管辖改革仍存在体制机制不畅、实质性化解争议难度加大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等突出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设立跨区划法院和建立行政法院的强烈呼声下,未来跨区域管辖改革应当充分整合现有管辖资源,吸收地方有关管辖的文本表达和实证经验,坚持以专业性管辖为主,兼顾地域性管辖;以现有管辖规定为主,兼顾当事人选择管辖;以现有试点管辖为主,兼顾审判质效;以指导性案例为主,兼顾裁判尺度统一等原则。还应当藉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管辖改革为突破口,通过中央与最高司法机关在顶层设计上的互动,地方审判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在独立审判上的互动,行政审判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审判质效上的互动,将现行体制和机制对行政审判纵深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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