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以“赌资”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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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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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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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2007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刘某等四人打麻将赌博,陈某输了钱,刘某则赢了钱。输钱后的陈某回家将此事告诉了同居男友被告人张某,二人商议找人帮忙,将刘某挟持,以刘打牌作假为由让其“退钱”。次日18时许,陈某和张某邀约一伙人将刘挟持上车至一偏僻的山坡上,张某等人采取殴打和“推下崖去,造成自杀现场”、“挑断脚筋”等语言及持刀相威胁,逼迫刘某当场承认打牌时有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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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定性 犯罪对象 作假行为 案情介绍 被告人 被害人 张某 打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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