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王晓娟,陈海波.关于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几个问题[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1).
作者姓名:王晓娟  陈海波
作者单位: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湖南省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医疗事故一般不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按国务院1987年6月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的直接人员,才依法以犯罪论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认定医疗事故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分清责任,依法定性。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