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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每届任期5年
摘 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关 键 词:
选举法
选民
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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