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沫应定故意伤害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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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文起.张沫应定故意伤害致死[J].法学杂志,19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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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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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廊房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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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认为,根据张沫犯罪的前后行为、心理状态及犯罪的动因和目的,定“间接故意杀人”不妥,定“故意伤害致死”比较适当。从案情看,张沫的犯罪动因是报复,目的是重伤徐。因为:1.张沫行凶的部位,相对来讲不是人身的要害部位。如果要致徐于死地,为何不刺心脏?要害不过于心脏。2.在徐毫不抵抗的情况下,张为何没有继续再刺?3.徐被刺中后还能逃跑,张为何不去追杀?4.张不但不去追杀,又为何阻止田晓明继续追打? 根据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张沫的心理状态显然有重伤徐的故意,而不存在剥夺徐的生命的目的。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徐的死亡结果,但从事实来看,这不是张所希望和追求的。我认为,腹部是人体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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