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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司法诠释
作者姓名:肖亮  崔晓丽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摘    要: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以诉权为中心的固有司法职能两个层面.法律监督权应当理解为一种不同于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权等固有司法职能的"司法监察权",即从司法角度以居中、客观的立场对整个司法活动进行合法性监察的权力.检察权的上述两类不同层面的权力具有不同的原则立场和价值标准,因而不能将两类权力的行使同一化,而应在行使固有司法职能的同时,在另一层面以不同的立场和视角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所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

关 键 词:检察权  诉权  法律监督权  司法监察权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权  司法公正  维护  问题  司法实践  视角  价值标准  原则立场  权力  监察权  合法性  司法活动  司法角度  逮捕权  侦查权  司法职能  中心  诉权  检察权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2-01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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