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司法诠释 |
| |
作者姓名: | 肖亮 崔晓丽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
| |
摘 要: | 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以诉权为中心的固有司法职能两个层面.法律监督权应当理解为一种不同于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权等固有司法职能的"司法监察权",即从司法角度以居中、客观的立场对整个司法活动进行合法性监察的权力.检察权的上述两类不同层面的权力具有不同的原则立场和价值标准,因而不能将两类权力的行使同一化,而应在行使固有司法职能的同时,在另一层面以不同的立场和视角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所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
|
关 键 词: | 检察权 诉权 法律监督权 司法监察权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权 司法公正 维护 问题 司法实践 视角 价值标准 原则立场 权力 监察权 合法性 司法活动 司法角度 逮捕权 侦查权 司法职能 中心 诉权 检察权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8)02-0144-05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