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李某与其丈夫王某均系某纱厂的正式职工。1993年10月,夫妻二人出资4300元,购买单位按优惠价出售的职工住房一套,具有80%的产权。由李某与厂方签订的售、购房合同书规定,购房人向单位交清4300元领取《房屋产权证》后,对该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付清房款8年后进入房地产市场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1993年12月,李某与王某离婚,经协商,该房屋归李某所有。1994年3月,李某领取了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李某。之后,李某与他人(非纱厂人员)结婚并在该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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