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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中规定死刑复核期限
作者姓名:
罗显桂
作者单位: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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