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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检察官特殊素质研究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陆德山.关于中国检察官特殊素质研究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2).
作者姓名:陆德山
作者单位: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
摘    要: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探索各个领域国家干部的特殊素质将成为必要。检察官特殊素质的研究在我国还是个新课题,为开创良好的科研起点,本文仅就方法论上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旨在抛砖引玉并求教于学界。 一、检察官特殊素质的涵义 检察官的特殊素质,是指检察官独有的、区别于其他领域国家干部的素质。理解检察官的特殊素质,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内在共同性。就检察官队伍内部而言,检察官的特殊素质,不是指某一个检察官个人的性格、气质,而是指整个检察官队伍共同的素质。作为检察官,从个人角度,他有自己的性格、气质的特殊性;从整体角度,他又是检察队伍的成员,因此,在素质建设上,也要个人服从整体,为检察官队伍整体形象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不能以个人素质代替或否定整体素质。所以,我们所说的检察官的特殊素质是指整个检察官队伍的共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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