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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姓名:杜国伟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    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明确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使然,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及名称不甚恰当,有待商榷。

关 键 词:受贿罪  影响力  利用  刑法修正案  罪刑法定原则  罪名确定  司法解释  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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