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条约批准的运作机制——以《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为依据 |
| |
作者姓名: | 沈子华 |
| |
作者单位: |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条约批准的体制。在条约批准的方式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有国务院的核准。条约在我国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条约的适用受到与法律有不同规定和批准、核准的限制。
|
关 键 词: | 条约批准 《宪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 运作机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