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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非法得利罪
引用本文:王勇.析非法得利罪[J].法学,1988(4).
作者姓名:王勇
摘    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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