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 |
| |
作者姓名: | 李静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 |
摘 要: |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
关 键 词: | 信息义务 缔约上过失 合同责任 不实表示 侵权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