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船称钉”的启示 |
| |
引用本文: | 刘建明.“烧船称钉”的启示[J].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0(8):9-9. |
| |
作者姓名: | 刘建明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宋人魏泰的《东轩笔录》记载:宋朝航运和船场皆官办,有人钻管理上的漏洞,损公肥私,如造船用钉,官船多虚报。因为这里有一个“空子”,钉子钉在船体里,既不能称重量,也难以点数目,所以历来都听任工匠虚报多领。后来许元出任发运判官(负责水运工作的官吏),决心除此积弊。一天,他来到造船工场,下令拖出一条新船,当众放火烧毁。烧完之后,把钉子收集起来过秤。结果,钉子的重量只是申报用钉量的十分之一。从此,这个真实的用钉量被作为定额标准,而用钉量多报的问题就此绝迹。
|
关 键 词: | 定额标准 虚报 重量 官办 笔录 水运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