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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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春.论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J].法治研究,2006(12):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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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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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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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对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有些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而该法施行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具体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于无偿出借车辆情形下,车辆出借人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具体有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无责任四种,由此造成了各地法院判决的不同,因此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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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损害 司法实践 合法利益 社会稳定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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