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6条规定了商业秘密,该条以TRIPs协议第3条为基础,虽然以"秘密信息"(secret information)代替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的称谓,但在实质内容上与TRIPs协议并无多大的差异。根据国际局对"秘密信息"的解释,认为秘密信息可以进一步分为"制造的秘密"或"商业的秘密",包括生产方法、化学配方、图样、模型、营销方法、分配方法、合同格式、商业计划表、价格协议细节、消费者档案、广告策略、供应商或顾客名单、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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