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素之影响,公权力机关在刑事程序中往往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较为严重。对此,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应规范性法文件都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对羁押进行审查的条文和制度。这些规定对无羁押必要的被羁押人起到了救济作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一种程序职权,虽然不发生实体处分效果,但该制度的出台,缓解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侵犯的乱象,贯彻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之理念。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待以解决,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然作用未能在实践中良好体现。本文基于此现状展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论证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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