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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作者姓名:
曾兆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摘 要:
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的一种公共事务活动。对于因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目前适用的是民法规定,由设置或管理机关承担民事责任。从现代行政的实质出发,应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样既有助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公有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
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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