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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不宜都写“经审理查明”
作者单位: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摘 要: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许多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即调解书的主文的前一段,往往都有"经审理查明"的表述。笔者认为,在有的调解书中不应写入"经审理查明"。法院的调解有开庭前的调解和开庭后的调解。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并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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