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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引用本文:熊建华,彭波.试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93-94.
作者姓名:熊建华  彭波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答辩失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上有独立的价值,该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有积极意义。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答辩失权  制度
文章编号:1009-7759(2006)01-0093-02
修稿时间: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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